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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产常用药使用常识及注意事项
日期:2017-10-10 14:47:08
 
 在水产养殖过程中,常常因水质、鱼病等原因,需要使用药物进行预防和治疗,但在药物使用过程中,会遇到药物的各种副作用和毒害作用,只有掌握各种药物的性质及常识,才能正确用药,保证鱼类健康。
  1、杀藻药物:所有的杀藻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,还则会加速泛塘。
  2、菊脂类杀虫剂:菊脂类杀虫剂在水质清瘦、水温低时(特别是20℃以下),对鲢、鳙、鲫的毒性大;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,会造成鲫鱼或鲢鱼死亡。虾蟹类禁用。菊脂类或有机磷药物:除生物菊脂外,其余种类不得用于甲壳类动物。
  3、含氯、溴消毒剂:当水温高于25℃时,按正常用量将含氯、溴消毒剂用于河蟹,会造成死亡(在室内做试验则可能不会死),死亡概率为20~30%。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。
  4、杀虫剂(敌百虫除外)或硫酸铜:当池塘水深大于2米,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用药量,并一次性使用时,会造成鱼类死亡,死亡概率为10%左右。早春、特别是北方地区,鱼体较弱,按正常用药量用药,会发生鱼类死亡,特别是鲤鱼的死亡率会达到5~10%,且一旦造成死亡,将会造成较大损失。
  5、敌百虫:虾蟹、淡水白鲳、鳜鱼禁用;加州鲈、乌鳢、鲶鱼、胡子鲶、大口鲶、斑点叉尾鮰、虹鳟、海水章鱼、宝石鲈慎用。
  6、阿维菌素溶液:按正常用药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使用,或泼洒不均匀,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。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时,易导致死亡。内服时,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。阿维力素、伊维菌素:内服时,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。
  7、内服杀虫剂:早春,如按体重计算用药量,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,概率为10~20%。
  8、外用杀虫剂: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,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剂、杀虫剂。施药后48小时内,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的观察,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。
  9、辛硫磷:对淡水白鲳、鲷毒性大。不得用于大口鲶、黄颡等无磷鱼。
  10、碘制剂、季铵盐制剂: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等有伤害,并可能致死。
  11、一水硫酸锌: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,有可能致死,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。
  12、代森铵和代森锰锌:不可用于鳜鱼。用后易导致缺氧,使用后应注意增氧。
  13、维生素C:不能和重金属、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。
  14、硫酸铜、硫酸亚铁:贝类禁用,用后注意增氧,瘦水池塘、鱼苗塘适当减量使用;30日龄内的虾苗禁用。广东鲂、鲟、乌鳢、宝石鲈慎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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